国有企业领导人严格自律七不准

   

 

   

    今年114日至16日在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住房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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